《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首要原则,依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不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商贩,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等方面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通俗来讲,就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等。 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要公平合理。当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劣势,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可能就违反了公平原则。比如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诚信原则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一些违反道德伦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新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考虑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在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