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校内跳楼自杀,学校不负责任该怎么办?
我家孩子是寄宿生,在学校内跳楼自杀了,可学校却表示不负责任。我们家属很困惑,不知道学校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担责。想了解如果学校真的不该负责,我们家属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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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校内跳楼自杀事件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生在事发前已表现出异常举止,学校当时已知情或本该了解,比如学生有情绪低落、言语异常等表现,抑或是其他同学察觉其有自杀倾向,而学校却未曾采取有效措施,像与之深入沟通、及时联络其监护人、提醒同伴关注该学生动态等,那么,学校可视为失职,需承担相应责任。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也指出,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确实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而家属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尝试通过相关部门来协调处理,比如向教育局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和调解。若协商不成,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学校,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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