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的强奸案,如果对方没报警,还可以惩罚犯罪嫌疑人吗?
我遇到一个30多年前的强奸案,当时受害者没报警。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还会受到惩罚,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
展开


一般情况下,30多年前的强奸案如果对方没报警,很难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这涉及到追诉时效的法律概念。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强奸罪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通常情况下,30多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案件仍可能被追究。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再比如,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若在二十年后发现新的证据显示必须进行追责,且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便可发动刑事程序向侵权者进行问责。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