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销案件?
我朋友遭遇了诈骗,已经向公安机关立案了。但后来发现诈骗者可能没骗多少钱,或者有些特殊情况。我就想知道,像这种诈骗立案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撤销案件呢?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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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立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案件的。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可以撤案。比如说,诈骗涉及的金额非常小,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就不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案件就可以撤销。这是基于刑法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 其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可以撤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诈骗犯罪的追诉时效要根据其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确定,如果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案件就应当撤销。 再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可以撤案。特赦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如果诈骗犯罪嫌疑人符合特赦条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那么案件就没有继续追究的必要,应当撤销。 另外,“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是公诉案件,所以这种情况通常不适用于诈骗立案撤案。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已经不存在,案件也会撤销。 总之,诈骗立案后能否撤案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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