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我之前和别人有纠纷申请了仲裁,现在对仲裁结果不太满意,或者又出现了新的相关纠纷情况,不太清楚能不能再次去申请仲裁,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仲裁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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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仲裁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对于同一纠纷,一旦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这个裁决就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基于相同的纠纷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比如,甲和乙就合同履行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甲不能就同一合同的同一质量问题再次申请仲裁。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出现了新的纠纷,且该纠纷与之前仲裁的纠纷并非同一纠纷,那么是可以就新的纠纷再次申请仲裁的。例如,在上述甲和乙的合同纠纷中,之前仲裁的是质量问题,之后又出现了合同款项支付时间的纠纷,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针对款项支付时间的纠纷再次申请仲裁。 另外,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比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就有了重新选择解决纠纷途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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