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变更抚养权时能否要求要回房子?


在要求变更抚养权时能否要求要回房子,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抚养权和房屋相关的法律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房屋的归属涉及到财产所有权,这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也就是说,变更抚养权主要考虑的是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对于房屋的归属,如果在离婚时,房屋是作为财产分割明确给予对方的,并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通常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要回房子,需要看是否存在可撤销赠与或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情形。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回到要求变更抚养权时能否要求要回房子这个问题,如果当初将房子给予对方是附条件的,比如以对方获得抚养权为条件,且有相关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那么在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有可能基于条件不成就要求要回房子。但如果没有明确的附条件约定,单纯因为变更抚养权而要求要回房子,通常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抚养权的变更和房屋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会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审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在变更抚养权的同时要回房子,建议收集相关的证据,如附条件赠与的协议、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等,并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