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是否要支付就业补助金?
我受了工伤,被鉴定为伤残。现在面临离职,不太清楚在伤残赔偿里,单位是不是必须要支付就业补助金给我。想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自己是否能拿到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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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残赔偿中,是否要支付就业补助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就业补助金一般是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是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笔补偿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也就是说,对于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但如果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般就不存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此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不同地区的支付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地区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金额。总之,要结合具体的伤残等级、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以及当地规定来确定是否要支付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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