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发生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何时提出的?
我想了解下,关于和未满14周岁的人发生关系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呢?因为最近看到一些相关案例,很好奇法律在这方面是何时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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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与未满14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历程。 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有了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从那时起,对于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罚原则,将其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且从重处罚的情形。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再次强调和明确了对于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此后,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该规定在具体适用中的标准和情形,确保法律能够准确、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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