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否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合同里提到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方式能不能一起用。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到底能不能并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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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否能并用,需要根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常见的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对于一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并用的。以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房屋(继续履行),同时对于因卖方延迟交付房屋给买方造成的租金损失等,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进行赔偿(赔偿损失)。 然而,有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并用。比如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时,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而不能同时并用。 所以,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否并用,要具体看是哪些承担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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