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索要彩礼?


起诉离婚时,在符合一定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索要彩礼的。 首先,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彩礼应当返还。因为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未登记意味着婚姻关系未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彩礼的给付目的未实现,所以可以要求返还。例如,双方只是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此时若离婚,给付彩礼一方可主张返还。 其次,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也可要求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如果只是形式上登记结婚,但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彩礼的作用没有真正体现,那么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比如,登记结婚后,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没有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再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同样可以主张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后,给付方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开销,甚至背负了大量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索要彩礼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说明双方并未举行婚礼等正式的结婚仪式,且未共同生活的事实;若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需提供相关经济状况的证据,如工资流水、债务情况等,以证明生活困难的程度。同时,还需提供彩礼给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红包记录等,以证明彩礼的实际给付情况。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