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是否不可查已故人明细?
我想查一位已故人的相关明细,但有人说根据民法典不能查。我不清楚具体情况,想知道民法典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什么情况下不能查,希望了解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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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是否可以查询已故人明细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明确,‘已故人明细’是指已去世之人的各类个人信息,像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记录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虽然人去世了,但他们生前的个人信息依然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权益属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查询已故人的明细。在一些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查询的。例如,涉及遗产继承时,继承人有权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权利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此时就可能需要查询已故人的财产明细等内容。又如,在涉及一些历史研究、司法调查等正当目的时,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也有可能获取已故人的相关明细。 然而,如果查询已故人明细是出于非法目的,比如侵犯已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那肯定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强调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即使是已故人的信息,也不能随意被侵犯。 所以,民法典并非规定绝对不可查已故人明细,而是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符合正当目的、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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