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承诺未达到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在投资过程中,如果对方作出的投资承诺未达到,投资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投资承诺”的性质。一般来说,投资承诺是一种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投资承诺是以书面合同、协议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体现的,那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若投资承诺是有效的合同内容,对方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然而,如果投资承诺只是一种口头的、模糊的表述,没有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或者承诺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承诺了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这种回报明显超出了合理的投资收益范围,那这样的承诺可能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可能会面临比较大的困难。另外,如果投资本身就存在风险,而对方在承诺时已经对风险进行了合理的提示,投资者仍然进行投资,那么即使未达到承诺的效果,对方可能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投资承诺未达到时,投资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邮件等,来证明承诺的存在和对方的违约行为,然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