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具有虚拟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否认吗?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遇到些麻烦事。有个合作方出问题,导致我们公司要承担很大损失,而这个合作方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嫌疑。我就想知道,公司人格本来就有虚拟性,在像这种特殊情况下,能不能否认公司人格来维护我们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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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也被叫做“揭开公司面纱”,指的是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会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在以下几种常见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是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比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随意混用,导致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二是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像公司与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三是股东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例如股东完全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傀儡。 当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滥用行为,且自身利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法院在认定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会非常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人格是可以被否认的,但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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