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在探讨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你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错过工伤认定的期限,劳动者不能再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时,那么法院是否会直接受理这类案件呢?这要分情况来看。 一种情况是,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错过工伤认定,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理精神,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受理,因为虽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但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情况是,不存在正当理由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期限。此时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也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来处理,所以可能会不予受理。但也有法院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会受理并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直接受理的,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