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的法院赔款是否可以扣除?
我公司涉及一起官司,需要支付法院赔款,这笔赔款算营业外支出。我不太清楚在税务处理上,营业外支出的法院赔款能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笔赔款到底可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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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中,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法院赔款就属于营业外支出的一种。对于营业外支出的法院赔款是否可以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这里需要明确区分法院赔款和罚款、罚金的不同。罚款、罚金是行政机关对企业违反行政法规等行为作出的处罚,这类支出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法院赔款通常是因为企业在民事纠纷中败诉,按照法院判决需要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它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如果该法院赔款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是由于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等原因产生的,那么一般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因为这类赔款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可能产生的合理支出。 所以,如果营业外支出的法院赔款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不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得扣除的情形,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扣除的。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留存好相关的法院判决书、赔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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