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否调取微信记录?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是有可能调取微信记录的。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记录就属于网上聊天记录这一范畴,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法院调取微信记录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微信记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属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比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法院可以主动去调取微信记录。 二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微信记录,比如微信记录由第三方平台(腾讯公司)掌握,当事人没有权限调取,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该微信记录。当事人申请时,需要说明申请的理由、证据的存放地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等内容。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予以准许并去调取微信记录。 不过,法院调取微信记录也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保护公民的隐私和合法权益。例如,法院在调取时会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如腾讯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相关单位有义务配合。同时,对于调取到的微信记录,法院也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可以调取微信记录的,但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