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最近在处理家里的一些遗产相关事宜,涉及到儿媳的继承问题。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儿媳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儿媳有这个资格,什么情况下没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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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通常情况下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经济上给予公婆主要的支持,比如提供生活费用、支付医疗费用等;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的扶持,像长期照顾公婆的日常生活起居,为他们做饭、洗衣、照顾生病的公婆等。 例如,小李的丈夫去世后,小李没有改嫁,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照顾公婆日常生活、支付各项生活费用等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小李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在公婆去世后,小李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在遗产分配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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