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产后,所欠债务可以不还吗?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因为经营不善宣布破产了,可还欠着不少供应商的货款以及员工的部分工资。我就疑惑了,公司都破产了,那这些债务是不是就不用还了呢?想了解下公司破产后债务偿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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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破产后,所欠债务不可以不还,而是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偿还。 从破产的条件来看,当公司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公司欠下大量货款到期无法偿还,同时公司的资产变卖后也不足以还清所有欠款,这种情况下就符合破产条件。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全部资产都需进行清算,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来偿还所有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应按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破产后,资产清算后有100万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20万元,职工工资、社保等费用共计40万元,税款1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有50万元。那么先扣除20万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下80万元,再支付40万元职工费用,接着支付10万元税款,最后剩下30万元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债权人按照比例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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