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亲属能够代替出庭吗
我现在涉及一个诉讼案件,我是被告,最近实在有事脱不开身,想让亲属代替我出庭。就想问问在法律上,被告亲属到底可不可以代替出庭啊?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还是有什么限制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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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被告亲属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代替出庭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是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代替自己出庭审理案件的。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在离婚这类特殊案件里,原则上当事人要出庭,除非无法表达意思,不然即使委托了亲属作为代理人,本人也还是要到庭。 另外,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问题也需要注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这类权利无须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在诉讼代理实务中,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根据《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相关概念: 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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