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是否可以不承认一审说过的话?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一审的时候说了一些话。现在要进行第二次起诉,我有点后悔之前一审说的那些话了,想知道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能不能不承认一审说过的话,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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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第二次起诉时能否不承认一审说过的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法律活动时,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作出与之前言行相反的主张。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明确陈述了某些事实,一般情况下是要受到该陈述约束的。这是为了维护诉讼的诚信和稳定性,防止当事人随意改变自己的陈述,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在一审中当事人对某些事实进行了自认,到了二审又反悔不承认,这种行为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不过,也存在一些可以改变陈述的情况。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之前在一审中的陈述,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新的证据重新阐述事实。比如,在一审时由于某些关键证据未被发现,当事人作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而在二审前发现了这些新证据,此时就可以根据新证据来改变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当有新证据时,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新证据来正确陈述事实。 此外,如果一审的陈述是在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也可以在二审中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请求法院允许改变陈述。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总之,第二次起诉时一般不能随意不承认一审说过的话,但在有新证据或者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时,是有可能改变陈述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陈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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