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信人员能不能做分公司负责人呢?

我所在的公司准备设立分公司,目前有个候选人是失信人员。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担心会对分公司后续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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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失信人员通常不可以做分公司负责人,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它在生产、销售、财务以及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要接受总公司的全面支配和严格控制,其经营活动与总公司紧密相连。 其次,从失信人员本身的限制来看。失信人员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人员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失信人员担任分公司负责人,但从实际风险和监管角度考虑,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一方面,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失信人员担任负责人可能会因其个人信用问题给总公司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例如,在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了解到分公司负责人是失信人员,可能会对合作产生疑虑,甚至拒绝合作,影响分公司的业务开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有可能会对有失信人员担任负责人的公司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不建议让失信人员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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