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离婚证吗


离婚是否可以在外地办离婚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不能在双方都外地的情况下办理,必须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去办理。比如,夫妻双方都在上海工作,但户口分别在四川和湖南,那么他们协议离婚就需要回到四川或者湖南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然后是诉讼离婚,情况会复杂一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解释一下,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户口在重庆,但是在广州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了,那么广州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原告起诉离婚就可以向广州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等,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概念: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