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能在公安局立案吗
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公安局是不会立案的。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把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东西,或者别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数额比较大,还坚决不还给人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且,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这里提到的“告诉的才处理”,意思就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呢,就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以如果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要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属于侵占罪,也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不过,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侵占案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如果发现自己的财物可能被他人侵占,又不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可以先了解一下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来说,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达到5000元左右(各地标准可能有差异),就可能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要是不够立案标准,虽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财物。
相关概念: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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