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单位是否能申请复查鉴定?
我所在的单位员工之前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现在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但单位对这个结论不太认可,想再做一次鉴定。我就想问问,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单位有没有权利申请复查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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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单位是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确定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伤残情况、应享受的待遇等具有重要意义。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用人单位对该结论存在异议,是有途径来申请复查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里明确了单位具有申请复查鉴定的权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即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同时要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 那么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可能变好也可能变差。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复查鉴定。比如,职工受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身体恢复情况超出预期,劳动能力有所提升;或者相反,伤情出现了恶化等情况。 另外,申请复查鉴定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单位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职工的病历资料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单位能申请复查鉴定,但要符合时间和条件要求,并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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