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不满意不签字,可不可以强拆呢?
我家面临拆迁,但我对拆迁补偿等方面不太满意,所以不想签字。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到底有没有权力强行拆除我的房子?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会强拆,什么情形下不能强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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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不满意不签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被拆迁人在未签字的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强拆的。因为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若此时进行强拆,属于违法强拆行为。例如,拆迁方计划拆除某住户房屋,住户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不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拆迁方就不能强行拆除该住户的房屋。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只是不签字,在法定期限内也不提起法律程序,并且拒不搬出被拆迁房屋。这种情况下,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比如,拆迁方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了合理的补偿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被拆迁人既不签字也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还一直不搬离,拆迁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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