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批捕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后不批捕,不一定能获得国家赔偿。 首先,咱们得明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从这可以看出,如果仅仅是刑事拘留后不批捕,并不必然导致国家赔偿。比如,有些人虽然被刑事拘留,但罪行比较轻微,够不上逮捕标准,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了;还有些人是证据不太充足,需要补充侦查,所以检察院不批捕。这些情况下,如果最终确定被拘留的人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哪怕不构成逮捕条件,也是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 只有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比如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虽然按程序拘留但超期了,并且最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相关概念: 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不批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