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赠与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
我和对象分手了,之前送过对方不少礼物,现在心里有点纠结,不知道那些送出去的礼物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分手后要回礼物的事儿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什么情况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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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赠与的礼物,原则上是不能要回来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从法律角度来看,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互相送出的礼物、红包等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就是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就取得了该礼物的所有权。这是基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的。例如,一方在情人节送给另一方一束鲜花,当鲜花交付后,这个赠与行为就完成了,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赠与的礼物是可以要回的。比如,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像彩礼性质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那么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再比如,如果赠与的礼物是在受赠人欺诈、胁迫等违背赠与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人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回礼物。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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