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证人签名就可以不受理吗?

在涉及一些案件的时候,发现相关的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证人签名。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笔录会不会就不被受理了,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种没有证人签名的笔录到底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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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证人签名并不一定就不受理。首先来解释一下勘验检查笔录,它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表明,见证人可以选择签名,也可以选择盖章,并非必须签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没有证人签名,但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比如证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签名但有其他证据佐证勘验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该笔录仍有可能被受理并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等情况,可能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会审查整个勘验检查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笔录所记载的内容等。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勘验检查笔录存在一定瑕疵,也可能不会影响案件的整体认定和受理。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证人签名就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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