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是否可以由试用期民警签字?
在一些案件办理场景中,有时会涉及到询问笔录签字的问题。比如在调查案件时,有试用期民警参与了询问工作,此时就会疑惑试用期民警能否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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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不可以由试用期民警签字。 首先,从民警执法资格角度来看,试用期民警不属于正式民警,不具有执法权。执法权是法律赋予正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案件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权力,试用期民警尚未完成相关程序和考核,未正式获得这一权力。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执行问询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在每份询问笔录上署名确认。这里强调的是正式的人民警察,因为只有他们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职责,其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对执法程序和人员资格有严格规定,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试用期民警可以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但涉及到需要执法资格才能进行的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必须由正式民警来完成,这样才能保证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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