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对涉嫌当事人做笔录时吸烟违法吗?
我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儿,公安分局的民警在对涉嫌当事人做笔录的时候居然抽烟。我就很疑惑,这到底合不合规定呀?想了解下在这种特定场景下,民警吸烟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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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民警在对涉嫌当事人做笔录时吸烟是不可以的,这种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首先,要明确这里涉及的法律概念。所谓执行公务,就是指公安民警在履行工作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等与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具有公共性的场所,公安分局的问询室在民警执行公务进行笔录询问时,就属于这样的特定公共场所。 其次,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对涉嫌当事人做笔录时,民警代表着执法机关的形象,应当保持专业和规范,吸烟行为不仅可能影响被询问人的情绪和配合度,也不符合执法应有的严肃形象。 总之,公安分局民警在这种情况下吸烟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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