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可以做讯问笔录吗?
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时需要记录相关人员陈述,但不清楚是否能用讯问笔录。比如在调查一些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时,面对当事人,不知道该用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想了解行政案件中关于讯问笔录使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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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一般不使用讯问笔录,更多是使用询问笔录。 首先,需要明确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概念。讯问笔录主要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用于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相关情况,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是在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制作的笔录,其适用范围更广,不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我们更多是向能够提供证据的证人等进行询问,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从相关法律实践和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主要是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来调查案件事实。例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会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询问笔录来记录相关情况,作为后续处理案件的依据。而讯问笔录更多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等特定对象,在行政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这一概念,所以通常不会使用讯问笔录。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行政案件涉及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但这已经超出了单纯行政案件的范畴,而是进入了刑事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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