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破产后还能转重整程序审理吗?
我公司之前被法院裁定破产了,但其实公司还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我们不想就这么破产清算。现在想了解下,已经被裁定破产后,还能不能转为重整程序来审理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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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破产后能否转重整程序审理,这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这两个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则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从这条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是在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指出,重整申请具有拯救企业的可能性等积极意义时,即便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再申请重整。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在裁定破产后还是有机会转重整程序审理的。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企业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比如企业有核心的技术、品牌或者稳定的客户群体等;同时要能提出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要平衡好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各方的利益。 所以,裁定破产后并非绝对不能转重整程序审理,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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