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买的东西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我和对象在恋爱期间有一些财物往来,送过彼此一些东西,现在感情出现了问题,我想知道之前买给对方的东西能不能要回来,特别是一些比较贵重的物品,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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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谈恋爱期间买的东西能否要求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对于恋爱期间基于维系情感而进行的小额财物馈赠,比如日常送的小礼品、吃饭看电影等小额开支,这些通常被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财物一旦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一般是不可以要求退还的。这是因为这类赠与符合社会交往中的习惯,是恋人间表达爱意和维持关系的常见方式。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次,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的。例如,你买了一个礼物准备送给对方,但还没有实际交付给对方,这时你可以改变主意不送了。这是基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最后,对于一些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大额财物,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等,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时,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因为这种赠与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如果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就属于不当得利。例如,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送给女方一套房子,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退还房子。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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