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留置货币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对于能否留置货币行使留置权,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占有即意味着所有。当货币交付给他人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很难认定债权人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货币用于留置。而且留置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而货币一旦交付,很难与特定的债权形成对应关系,不符合留置权要求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条件。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果货币已经特定化,比如将特定金额的货币封存在特定容器中等,使其不再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此时可能可以被认定为符合留置权的对象要求。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所以,一般情形下不能留置货币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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