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发票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有一笔业务,对方要求开发票,但这笔业务和公司关系不大,更像是我个人的交易。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开发票呢?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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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能否以个人名义开发票,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发票”这件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发生了真实的经济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法人代表进行的交易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业务无关,并且符合开具个人发票的条件,那么是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发票的。比如,法人代表将自己的闲置物品卖给他人,这属于个人的销售行为,就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相应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但是,如果这项业务本应属于公司业务,法人代表却以个人名义开发票,那就可能存在问题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因为公司业务的收入应该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以个人名义开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收入无法正确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法人代表在决定是否以个人名义开发票时,一定要先确定业务的性质,确保开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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