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我最近作为保证人承担了相关责任,现在准备行使追偿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呢?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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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通常是能够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追偿权,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承担了相应责任后,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所付出款项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丙替甲还了钱,此时丙就有权利向甲追偿这笔钱,这就是丙行使追偿权。 而逾期付款损失,是指因为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一种经济上的损失。比如说,本来约定好10号还钱,结果拖到20号才还,这期间债权人可能因为没有收到钱而产生了一些经济上的不利影响,这就是逾期付款损失。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是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因为保证人承担了本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债务人逾期付款给保证人造成了损失,所以保证人有权主张这部分损失。 同时,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也就是说,保证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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