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确定后,能否拒绝男方接孩子?
我和男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我,但男方经常来接孩子。有时我担心孩子跟他走后会受到不好影响,或者我临时有事不方便他接走,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有没有权利拒绝男方接孩子,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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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拒绝男方接孩子,因为男方通常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例如,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他有权探望孩子,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这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拒绝男方接孩子的。比如男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像男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传染给孩子、有虐待孩子的行为等。再如,男方接孩子的行为可能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在孩子面临重要考试期间,男方强行要接走孩子,影响孩子备考。在这些情况下,女方可以拒绝男方接孩子,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中止男方的探望权等合法途径来维护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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