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当天一方可以做,而另一方可以不做吗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做笔录。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一方去做笔录,另一方就不用做了。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到底允不允许这样,对后续事情发展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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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笔录当天一方做,一方是可以不做的。首先得知道笔录是什么,简单说笔录就是司法机关等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用来记录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双方都必须做笔录。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会写成笔录并保密。这意味着在报案等环节,一方做笔录是可行的,另一方不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公安机关询问方面来说,公安机关虽有对相关人员询问的权力,但没有强行询问的特权。即使是面对受害者,如果其无意深入追责,作为证人身份也有权利拒不出庭作证 。而且我国虽没有规定沉默权,但被询问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可以保持缄默,也可以在询问结束后选择不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不过不做笔录可能会产生一些后果。从案件调查角度,如果一方不做笔录,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进度和证据收集。做笔录的一方提供的信息能帮助警方更好了解情况,如果另一方不做,警方可能缺乏完整证据链条。从自身角度,如果涉及重要证据,拒绝做笔录可能导致一些不利后果;但如果是有合理担忧比如担心安全等,也可以拒绝做笔录并说明理由,还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等措施。 相关概念:(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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