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其中一方输光,另一方有权追回吗?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其中一方输光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花费的财产,属于家事代理权范畴内,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进行决策,且此种情况下费用不可被追索。比如日常的买菜、水电费支出等,这些属于正常的家庭生活开销,即使一方单独做出支出决定,另一方也不能要求追回。 其次,当伴侣一方处置的财产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达成共识。如未经协商擅自处理某些财产,并且所接受者是基于善意进行购买且并无恶意串通意图时,该财产无法被追回,但仍可寻求配偶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中的一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第三人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完成了过户手续,此时汽车很难再追回,但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最后,如出现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被一方秘密消费、挪动、出售、摧毁或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等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惩罚违规行为人。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归还被挥霍的财产或者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被一方进行了挥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