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时当事人可以不去吗?
我现在正面临离婚起诉的情况,但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我实在没办法亲自去参加相关程序。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我可以不用去,会不会对案件有不好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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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去的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立案程序和调解过程**:当事人无需亲自出席,包括接收开庭通知以及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过程,都能够委托代理律师或代理人代为执行。 **正式开庭环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亲身出席。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特定类型案件,具有独特的性质。基于身份关系不可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的过程通常只能由婚姻关系当事人亲自参与处理。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不能表达意思”通常指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等情况,比如当事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想法。而“特殊情况”可能包括当事人因重病住院无法行动、身在国外短期内无法回国等。 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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