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的是否可以不进看守所?
我被法院判了拘役,但是我身体不太好,家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我照顾,我想问问,判了拘役之后是不是一定就得进看守所,有没有可能不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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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会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是可以不进看守所,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并且,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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