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办案是否可以把人带走?
我遇到个事儿,警察说是跨省办案,要把相关人员带走。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问问,他们有权力跨省把人带走吗?这中间有没有什么规定和流程啊?我很担心被带走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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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跨省办案是可以把人带走的。这里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管辖权。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到多个地区,包括不同省份,那么相关的公安机关都可能对案件有管辖权。当异地的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时,为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是有权依法采取措施将嫌疑人带走的。 其次是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要带走人,通常会采取一些法定的强制措施,比如拘传、拘留等。以拘传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如果是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再者,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这意味着,跨省办案带走人不是随意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并且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协作。 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跨省办案的公安机关是可以把相关人员带走的,同时也有义务保障被带走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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