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前一年的行为可以撤销吗?

我公司经营不善,已经申请破产了。现在有人说破产受理前一年的某些行为可以撤销,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能被撤销,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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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受理前一年的部分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比如企业在这一年内,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就把自己的房产、设备等财产转让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就可能被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例如企业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或者资产,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被撤销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如果企业原本的债务没有财产担保,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却为该债务提供了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担保,这种行为也能被撤销。(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正常情况下债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来偿还的,如果企业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对还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了清偿,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五)放弃债权的;企业如果在这一年内主动放弃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权,使得自己的财产减少,这种行为同样可以被撤销。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或者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当管理人发现存在上述可撤销行为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判决撤销该行为,那么相关的财产或权益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公平的清偿。总之,破产受理前一年的部分行为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这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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