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驳回后还能享有优先权吗?


专利被驳回后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专利优先权这个概念。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简单说,就是给申请人一个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相同主题专利时,能把第一次申请日当作后面申请日的权利,这样能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和专利的新颖性判断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里面明确提到了优先权的情况,并且规定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只要是正规的国家申请(即该申请被正式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和申请号),即便该申请后来被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它作为正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也就是说,专利被驳回并不影响之前产生的优先权效力。 不过有一点要注意,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目的是避免重复授权。 相关概念: 专利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的权利。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可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可享有的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