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能够进行留置吗

最近遇到个事儿让我挺疑惑的,在一些执法场景里,看到公安机关把人带走留置了。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问问公安机关到底能不能留置啊?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留置呢?特别想弄明白这里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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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进行留置的。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监察体制改革后,虽然留置成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公安机关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时,若被调查人可能存在妨碍调查的情形,比如存在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可能,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这一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防止被调查人实施不利于调查的行为。 同时,公安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操作,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合法申诉权等。而且留置措施有着明确的期限规定,严禁超期留置,以此确保公安机关的留置权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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