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减刑吗?一次能减多少?


首先,累犯是可以减刑的。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从法律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里并没有把累犯排除在可以减刑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只要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条件,就能够获得减刑机会。 关于减刑的幅度,对于不同的刑罚类型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要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指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总之,累犯虽然有犯罪的“前科”,但在符合条件时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具体的减刑幅度要依据刑罚类型和服刑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