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录制能否作为证据?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过程都在手机屏幕上显示,我把相关屏幕内容录制下来了。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知道这屏幕录制能不能当作证据提交给法院,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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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幕录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法律上,屏幕录制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视听资料指的是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将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纳入电子数据的范畴,屏幕录制就属于影像资料的一种。 不过,屏幕录制要被法院采纳作为有效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证据要具备真实性,也就是屏幕录制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经过剪辑、拼接、篡改等处理。比如,如果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对录制内容进行修改,那这份证据就很可能不被认可。其次,证据要有关联性,即录制内容要和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录制的内容要和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相关事实有关。最后,证据要具有合法性,获取屏幕录制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方式取得。如果是在他人私密空间偷偷录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该录制内容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总之,屏幕录制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满足上述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才能在法律程序中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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