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管辖权异议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我有个官司到二审了,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就想了解下,在二审阶段,如果出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法院有没有权力裁定驳回起诉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没底,想弄明白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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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二审管辖权异议能否裁定驳回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驳回起诉则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主要说的是一审阶段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于二审阶段,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在二审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种拖延诉讼的行为。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有新的证据表明一审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并且该情况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然而,即便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无管辖权,通常的做法是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比如原告主体不适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情况,而不是因为管辖权问题。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二审以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是非常罕见的。除非是该案件根本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出现驳回起诉的裁定,但这已经超出了单纯管辖权异议的范畴。 综上所述,二审中单纯因为管辖权异议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能性极小。不过,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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