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诉讼离婚是否可以判离,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和配偶感情出现了严重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没判离,现在准备二次诉讼。我很困惑二次诉讼到底能不能判离,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给我一个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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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诉讼离婚不一定能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起诉的次数。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在二次诉讼离婚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定后,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即便二次起诉,法院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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