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可以推翻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很多当事人会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那么交通事故调解是否可以推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赔偿等事宜达成的一致约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通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可以推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如果调解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说,在调解时,一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项目或者赔偿金额存在重大的错误认识,从而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故意隐瞒某些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受欺诈的一方就可以申请撤销。 还有,如果调解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另一方签订调解协议,受胁迫方可以依法推翻该协议。 此外,如果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利用另一方急于解决纠纷的心理,迫使对方接受了极不合理的赔偿条件,导致协议明显不公平,受损害方就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 总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推翻的,但当事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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